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8,苗簡,729,2021012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729號
原 告 葉東和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盈樺律師
被 告 郭葉家錐

黃金枝

葉春福

葉天寶

葉萬益

葉春綢

葉玉雲

葉玉紗

葉玉蘭

葉綉鳳

葉明華

葉玉英

葉秀琴

葉明發
葉明宗

卓趙碧琴

趙錦雲

趙碧賢

古雅玲
趙世昌

趙宜君

趙錦霞

趙綉

趙碧花

柯陳寶

陳琴

李閔哲

陳勇義
陳澐諼

陳璁諺
陳寶鑾
陳木耳



陳進順

陳武良

林陳花

余金井



余欣璋

余姵羚

余欣珉



陳進財

陳琴
陳素卿

陳麗昭

陳素美
陳麗雲

葉茂楠

葉進興

葉萬富

葉世勇

葉選
葉陳秀美

葉淑真
葉建國

葉建銘
葉秀楹

葉藍素珠

葉嘉齡
葉嘉豪
葉嘉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趙卓碧琴」之姓名應更正為「卓趙碧琴」。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六之編號16所示「趙卓碧琴」應更正為「卓趙碧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塗銷地上權登記等訴訟,被告「卓趙碧琴」之姓名誤載為「趙卓碧琴」,有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

是以,本院於109 年9 月29日以108 年度苗簡字第729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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