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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755號
原 告 陳標發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被 告 簡孝廷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原告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具狀撤回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重新提出撤回訴訟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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