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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7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惠英
翁靜芬
翁靜茹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王志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苗簡字第761 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又上訴人公同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為1,859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000 元,原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為3 分之1 ,上訴人翁惠英、翁靜芬、翁靜茹之應繼分各為448 分之9 ,是其等之上訴利益各為49,795元(1,859 ×4,000 ×1/3 ×9/448=49,79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149,385元(49,795×3=149,385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
上訴人僅繳納1,500 元,扣除繳納之金額後,尚應補繳825 元(2,325-1,500=825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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