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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袁安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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