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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徐嘉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德從間修繕房屋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提起本件所得之客觀利益。
二、黃德從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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