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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鵬馳威浮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鼎鈞即林元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略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79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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