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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林柏淇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山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繼承人陳文章、陳丙爐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黃清山、陳統生、呂青雲、呂榮華、黃美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倘上開第2項繼承人及第3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或被告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書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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