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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瑄等2 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姓名及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000 ○000 ○000 ○00000 地號及同縣市○○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陳報張育瑄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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