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8,補,325,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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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古金亮
被 告 古金火
古秋蓮
古金清

古金泉

古佩儒

古金輝

古金松

古金標

古鴻澤

古佳穎
古蕙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867 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900 元×面積1,004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3 =635,86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5,940 元。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苗栗縣西湖鄉新高埔39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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