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廖國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春蓮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00○0 號建物(下稱被告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陳報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被告建物之柱子水管拆除所得受之利益金額為何?
三、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請陳報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修繕建物之建物門牌號碼為何?並陳報請求被告修繕上開建物天花板回復原狀之費用為何?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估價單等)。
四、被告廖春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