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林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富雄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無權占有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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