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號土地、同段808 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債務人黃德明之被繼承人之姓名。
二、債務人黃德明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並據此補正被告黃**之人別資料。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陳報債務人黃德明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