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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謝菊英
訴訟代理人 蘇奕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頭份市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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