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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羅純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宗煥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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