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葉芮霖
徐永達
鍾永安
林梅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霖文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00000 ○00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全體被告即前揭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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