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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邱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成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35元(計算式:22,322元+47,713元=70,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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