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8,補,350,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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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陳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政雄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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