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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文山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廖文山之被繼承人之人別、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卓蘭鎮大坪林段50-4、50-6、50-10 、55-10 、1534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相對人廖文山之應繼分比例。
五、原告起訴狀附表編號3 之不動產為苗栗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然於附件所附者係同段55-10 地號土地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主張,故原告應釐清所欲分割者究為50-10 抑或55-10 地號土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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