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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雅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1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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