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8,補,355,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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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 告 劉永慶
劉永信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為809,200 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119 ㎡公告土地現值6,800 元/ ㎡=809,200 元】,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820 元外,尚應補繳440 元。

二、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異動索引(不遮蔽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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