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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楊甫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富元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
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3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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