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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徐新賢
訴訟代理人 謝宜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新連等3 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519 元(計算式:752,759 元+752,759 元+1 元=1,505,5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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