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8,補,72,2019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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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林振睦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智睦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所有權狀,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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