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8,訴,122,201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 告 張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武雄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債權人之債權憑證係偽造;

查債權人之債權憑證上載原執行名義名稱為:(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405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68 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聲字第410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原告訴請確認何者係偽造?請具體表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二、陳報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可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數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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