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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范陽發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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