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郭秀卿
被 告 古文光(古德勝之繼承人)
古文勇(古德勝之繼承人兼古文輝之承受訴訟人)
特別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被 告 古淑珍(古德勝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複 代理人 鄒筠傑
被 告 古惠嫻(古德勝之繼承人)
古鎮華(古德勝之繼承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莉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被告「古慧嫻」之記載,應更正為「古惠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08 年12月31日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174 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古慧嫻」之記載,係「古惠嫻」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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