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8,訴,247,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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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 告 許雅睛

訴訟代理人 李嘉豪
被 告 許陳茶
訴訟代理人 許正河
被 告 沈素月
訴訟代理人 詹衡
被 告 黃義翔
訴訟代理人 黃開明
被 告 鄭水發
許明楠
郭秋香
黃財坤
黃絢暉
呂天財
呂許鑾
呂余國

呂麗美

黃美雯
許明傑
許明志
蔡清鋒
黃東桂
許明義
戴玉里
黃財旺
蔡清吉
蔡宏松
蔡秀慧
范明麗
蔡嘉堯
蔡欣泰
蔡嘉源
呂瑞淇(即呂明清之承受訴訟人)

呂有明(即呂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呂有德(即呂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呂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 年2 月9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撤回對被告呂有明、呂有德、呂瑞淇之追加起訴,改為聲明承受訴訟,但其等仍為本件訴訟之當事人,惟本院109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漏未通知其等到庭參與言詞辯論程序,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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