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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8號
原 告 蔡文宗
黃麗珠
被 告 邱盛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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