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8,訴,328,202008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8號
原 告 蔡文宗
黃麗珠
被 告 邱盛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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