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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告 曾碧紅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被 告 許雪香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葉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3號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7108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製作之分配表中所列被告之第二順位抵押債權內容不實,而對被告之分配金額聲明異議,並提出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
則本件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應以被告對於債務人吳連喜之第二順位抵押權及擔保債權是否存在,為先決之問題。
而債務人吳連喜已另案對被告提出塗銷前開抵押權登記及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之訴,現由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3號事件審理中。
是有關本案訴訟之裁判,係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3號事件所涉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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