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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謝杏芬
洪素珠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鄭藝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80 號與被上訴人余東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09 年1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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