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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鍾宛秦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林俊安
賴香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立杰律師
羅偉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具狀敘明理由聲請再開辯論,考量被告訴訟後階段方委任律師,未必能具備充足準備時間,其嗣後具狀補充調查聲請證據及相關法律見解,有維持兩造武器平等之必要,且被告重新表達和解之意願,並提出相關佐證,證明其繼續履約之決心,其於訴訟後階段所提出之攻防方法,尚與適時提出主義之要求無違,本院自應尊重其程序主體及程序選擇權,為避免兩造將來又有衍生上訴等訴訟,堪認有再開辯論,賦予兩造於一審紛爭一次解決之機會。
三、指定民國109 年10月6 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八法庭言詞辯論,並傳喚證人杜弘雄、葉曼君到院,請被告本人親自到庭。
四、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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