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8,訴,490,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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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方妙姿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詹李大美(即詹益崑之繼承人)

詹先榮(即詹益崑之繼承人)

劉詹銀珠(即詹益崑之繼承人)


賴詹銀琴(即詹益崑之繼承人)


詹銀瑜(即詹益崑之繼承人)


張詹銀琳(即詹益崑之繼承人)


詹銀玲(即詹益崑之繼承人)


詹銀琦(即詹益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詹李大美、詹先榮、劉詹銀珠、賴詹銀琴、詹銀瑜、張詹銀琳、詹銀玲及詹銀琦應就被繼承人詹益崑所遺留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 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之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應分割如附圖編號A區塊,面積423.71平方公尺,由原告方妙姿單獨取得;

如附圖編號B區塊,面積211.86平方公尺歸被告詹李大美、詹先榮、劉詹銀珠、賴詹銀琴、詹銀瑜、張詹銀琳、詹銀玲及詹銀琦取得,仍維持公同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 分之2 、被告負擔3 分之1 。

事實與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查本件被告詹李大美、詹先榮、劉詹銀珠、賴詹銀琴、詹銀瑜、張詹銀琳、詹銀玲及詹銀琦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⒈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空白;

面積:635.57平方公尺;

民國108 年1 公告土地現值:4,900 元/ 平方公尺;

共有人:詹益崑(權利範圍1/3 );

原告方妙姿(權利範圍2/3 )。

兩造未訂立不能分割或不分割期限之契約,使用目的上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規定起訴。

系爭土地懇請法院以苗栗縣大湖鄉地政事務所109 年3 月5 日成果圖所示,編號A 部分土地(面積423.71公尺)分歸原告所有,編號B 部分土地(面積211.8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等人取得,維持公同共有。

⒉又本件系爭土地登記共有人詹益崑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其繼承人詳如附表尚未為繼承登記,為求訴訟經濟,於本訴一併提起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被告分割共有之系爭土地。

⒊訴之聲明: ㈠被告詹李大美、詹先榮、劉詹銀珠、賴詹銀琴、詹銀瑜 、張詹銀琳、詹銀玲及詹銀琦等8 人應就被繼承人詹益 崑所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所有 權應有部分3 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

㈡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面積:635 .57 平方公尺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案:如苗栗縣大湖地 政事務所109 年3 月5 日所製作成果圖所示編號A 部分 面積:423.71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B 部分面積 :211.86平方公尺歸被告詹李大美、詹先榮、劉詹銀珠 、賴詹銀琴、詹銀瑜、張詹銀琳、詹銀玲及詹銀琦等8 人保持公同共有。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院判斷:⒈查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

倘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有共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32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查系爭土地共有人詹益崑於起訴前即91年8 月21日死亡,此有原告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被告戶籍謄本各在卷可按,是被告詹李大美等人,依前揭民法第759條規定及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32 號民事裁判意旨,就詹益崑所遺留公同共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被告詹李大美等人雖於繼承開始時即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權利,然非經登記,尚不得處分其物權,且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各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屬處分行為,需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原告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系爭土地之同時,一併請求詹益崑之法定繼承人即附表所示被告詹李大美等人應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 分之1 所示之公同共有權利辦理繼承登記,請求判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系爭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空白;

面積:635.57平方公尺,履勘現場發現種植葡萄,為農地,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得分割之情事。

系爭土地共有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也未出庭陳述意見,顯無法協議分割,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照片等為證,原告起訴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合於前開規定。

⒊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民法第824條第1 至5 項定有明文。

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亦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

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系爭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空白;

面積:635.57平方公尺,履勘現場發現種植有葡萄樹及棚架,為農地,為原告及詹益崑之法定繼承人即附表所示被告詹李大美等人應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 分之1 所示之公同共有權利辦理繼承登記公同共有地、同段581 地號土地為原告配偶詹維榮所有、同段581-2 地號土地為被告詹先榮所有,均面臨有產業道路等情,經本院會同原告勘驗現場查明,並囑託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人員測量,有勘驗筆錄、109 年3 月10日大地二字第1090001195號函附成果圖、照片、履勘筆錄附卷足憑。

被告均未到場表示意見。

綜上以觀,系爭土地分割方式如主文第2項為公平妥適。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並斟酌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及經濟效益等情,系爭土地經被告等人辦理繼承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分割方式如主文第2項為公平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蓋分割共有物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

而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可由法院自由裁量,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並係以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當事人所提出之分割方法,僅係供法院之參考,倘由一造負擔全部費用,顯有失公平,本院酌量兩造之情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分別按其原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比例分攤訴訟費用,爰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被繼承人詹益崑繼承系統表附表:
┌─────────┬────────────────────┐
│被繼承人          │2.長男 詹先榮 統一編號 Z000000000       │
│詹益崑            │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
│統一編號Z000000000├────────────────────┤
│民國0 年00月00日生│3.長女 劉詹銀珠 統一編號 Z000000000     │
│民國91年8月21日亡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1.配偶            │4.次女 賴詹銀琴 統一編號 Z000000000     │
│  詹李大美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統一編號Z000000000├────────────────────┤
│民國00年0月0 日生 │5.三女 詹銀瑜 統一編號 Z000000000       │
│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
│                  │6.四女 張詹銀琳 統一編號 Z000000000     │
│                  │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
│                  ├────────────────────┤
│                  │7.五女 詹銀玲 統一編號 Z000000000       │
│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
│                  │8.六女 詹銀琦 統一編號 Z000000000       │
│                  │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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