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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劉煜明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以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為被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然被告胡曾玉彩(Z000000000)、黃陳素瑛(Z000000000)於起訴後死亡,請原告補正胡曾玉彩及黃陳素瑛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並向胡曾玉彩及黃陳素瑛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 │
├──┼─────────────────────┤
│1 │原告補正胡曾玉彩(Z000000000)、黃陳素瑛(│
│ │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
│ │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並向胡曾玉彩│
│ │及黃陳素瑛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
│ │繼承,並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具│
│ │狀聲明承受訴訟。 │
├──┼─────────────────────┤
│2 │倘前列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
│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
│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
│ │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
│ │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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