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8,訴,552,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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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2號
原 告 黃敏雄



訴訟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湘茗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楊黃滿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倘上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被繼承人熊學金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追加原非當事人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二、補正理由:

(一)訴請地上權人之繼承人辦理該地上權之繼承登記及塗銷登記事件,對於該地上權人之全體繼承人須合一確定,故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繼承人楊黃滿於民國108 年8 月15日死亡,被告未將該地上權人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其當事人有不適格之情形,故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三)被繼承人熊學金於93年5 月6 日死亡時之大陸籍配偶張靜,並未於繼承開始起3 年內即96年5 月6 日前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有本院109 年1 月13日民事查詢單存卷可考。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視為拋棄其繼承權,雖張靜嗣後於98年3 月9 日初設戶籍登記,仍非熊學金之繼承人。

又熊學金屬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因熊學金為大陸來臺之退役軍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第3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以其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即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苗栗縣榮民服務處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則熊學金於本件繼承之地上權涉訟,原告未列該法定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其當事人有不適格之情形,故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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