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8,重訴,116,2020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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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張金添
被 上訴人 張黃金招
張卿芳
張挺彰
張芝毓
張芝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6,120 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0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均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民事查詢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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