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雖其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以108 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抗字第459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3,601,22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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