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附表一編號1、4、5、23-76之被告應就其繼承被繼承人林鶯
- 二、兩造共有如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式各筆應
-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八依「權利範圍」欄位所示之比例負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 三、本件被告除林明、林明貴、鍾錦蘭、附表一編號1-9、11-16
- 貳、原告主張:原告分別與附表三所示各筆土地所有權人共有如
- 參、被告部分
- 一、到庭被告林明、林明貴、鍾錦蘭、附表一編號1-9、11-16訴
- 肆、本院之判斷
- 一、原告主張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現由附表三所示土地所有權人
- 二、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 五、綜上所述,被繼承人林鶯之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1、4、5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
- 七、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兩造之行為均可認按當時之訴
-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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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蔡秋龍 住苗栗縣○○鎮○○路0000號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被 告 林明等詳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一編號1、4、5、23-76之被告應就其繼承被繼承人林鶯、林明福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如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式各筆應分別予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三所示各筆共有人依「權利範圍」欄位所示比例分配。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八依「權利範圍」欄位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列之被告林明福於原告起訴本件訴訟後之民國111年10月1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有林清富、林家妤、林庭蓁、林雅惠,均未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可稽,經原告具狀聲明由上開法定繼承人承受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如附表二編號1,嗣因被告林明福去世,由其法定繼承人承受訴訟,而更正聲明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三、本件被告除林明、林明貴、鍾錦蘭、附表一編號1-9、11-16訴訟代理人蔡伊雅律師、陳金城、陳蔡忠、陳金全到庭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原告分別與附表三所示各筆土地所有權人共有如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三「權利範圍」欄位所示,系爭18筆土地並無因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共有人間亦未定有不分割之期限,而本件兩造人數眾多,確有就共有物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之情事。
另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之原共有人林鶯、林明福已死亡,依法應令如附表七所示林鶯、林明福繼承人先行辦理繼承登記等語。
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824條、759條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參、被告部分
一、到庭被告林明、林明貴、鍾錦蘭、附表一編號1-9、11-16訴訟代理人蔡伊雅律師、陳金城、陳蔡忠、陳金全均同意分割,如附表六所示,也同意以變賣方式分配價金。
二、除上述到庭被告外之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關於本件之聲明或陳述。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現由附表三所示土地所有權人比例共有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復為到庭被告林明、林明貴、鍾錦蘭、附表一編號1-9、11-16訴訟代理人蔡伊雅律師、陳金城、陳蔡忠、陳金全所不爭執,其餘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視同自認,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
又按分割共有物乃直接對共有物之權利有所變動,性質上屬處分行為,故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其繼承人,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訴請分割共有物,而於該繼承人為被告之情形,為求訴訟之經濟,原告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一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㈡、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㈡、69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裁判意旨參照)。
查,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林鶯、林明福死亡,林鶯(即附表一編號1、4、5、23-76之被告)、林明福(即附表一編號73-76之被告)之繼承人詳如附表七所示之人於起訴時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其餘詳附表七所示繼承系統表等節,業據原告提出全戶戶籍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系爭土地謄本在卷可參。
又附表七等人均未拋棄繼承,其等依其應繼分繼承林鶯、林明福所有系爭土地如附表三所示之應有部分,依上所述,須先辦理繼承登記方得處分,故原告請求附表七所示被告等人對被繼承人林鶯、林明福之遺產(即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各為附表三所示所有權人所共有,且查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無因法令規定,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
又兩造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約定,兩造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參考上開規定,原告請求判決分割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於法即無不合。
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3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次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100號、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參照)。
復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經濟效用、性質與價格及分割後各部分之經濟價值暨其應有部分之比值是否相當而為適當之分配,始能謂為適當而公平,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00 號、90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94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判決意旨參照)。
從而,共有物之分割,應審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各共有人間有無符合公平之原則及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等因素為通盤之考量,以求得最合理之分割方法,至於各共有人在分割前之使用狀況,固應加以考量,惟法院並不受其拘束。
經查,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如附表五所示,為上開到庭被告所反對,並提出附表六所示分割方案,且同意變價分割分配價金。
本院審酌如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為不同共有人,面積不同,部分分布在山坡,部分面臨道路部分則有深溝,而系爭土地之灌溉水道蜿蜒山坡,復有溝渠,上有附表附表四所示之建物,而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之共有人數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和原告合計77人,兩造所提之分割方案如附表五、附表六,均有維持共有部分,不能完全消滅共有關係,倘以原物分割,其等應有部分比例能分得之土地面積大小不一,且有面臨道路與否價值不同之考量,原告與被告均有考慮某區塊土地下有廢棄物要清除而迴避分配該區塊,導致分割線彎曲不平而不利分配土地共有人將來之利用,以振興地利之立論以觀,並非允洽,有損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之完整性,致無法發揮該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經濟上之最大利用價值,且容易衍生因灌溉需求水源、溝渠之糾紛,足認本件以原物分割,顯有困難。
本院審酌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各自分屬多人共有,若未能一次解決紛爭,日後仍有可能因分割事宜致土地利用遭受拘限,足見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倘各以原物分割後,其共有物各部分性質上將難以利用,且價值將有相當之減損,則採取原物分割予各共有人之分割方式並非妥適。
再參以採行變價分割之方式,可使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不因細分而減損價值,俾以發揮整體利用之經濟效益,且透過執行法院經由鑑價、詢價程序後,再定出最低拍賣價格拍賣之執行程序,於「自由市場競爭」之情形下,將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所有權各有歸屬,除可發揮更大之經濟效用,兩造如因其上有建物或想擁有完整土地之使用,均可於變賣時參與買受,並主張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經由良性公平競價之結果,可使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與其上建物合一、整合土地區塊之方正,土地及建物之市場價值均呈現極大化,增加各共有人能分配之金額,應較有利各共有人,足徵本件採變價分割之方式,應為最符合兩造利益、公平與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經濟效用之分割方法。
因此,本院依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之各筆面積、共有人、其上有無建物、灌溉水源溝渠需求、客觀情狀及經濟價值,以及兩造之利益及意願、優先承購權之行使等一切情形,認應以變價分割,並由兩造依其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為適當、合理且公平之分割方法。
五、綜上所述,被繼承人林鶯之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1、4、5、23-76之被告)、林明福之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73-76之被告)之應有部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分割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不動產,併請求附表七林鶯、林明福之繼承人等人應就林鶯、林明福所有685土地應有部分480分之12辦理繼承登記,洵為有據。
另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既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各共有人間亦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原告訴請將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予以分割,並無不合,本院審酌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各自利用之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均衡,綜衡前開理由,認各筆均採變價分割為當,並將附表三所示18筆土地各自變賣之價金各按共有人如附表三各筆土地所示權利範圍之比例,分配予兩造。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
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兩造之行為均可認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且分割共有物,乃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茲審酌兩造各自因本件分割訴訟所得之利益等情,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始為公平,爰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108重訴97-相關附表
附表一:被告名冊(被告共76位)
附表二:聲明變更之附表(附表二編號2)
附表三:土地共有人權利範圍
附表四:建物複丈成果圖
附表五:原告主張分割方案
附表六:被告主張分割方案
附表七:林鶯之繼承系統表(含林明福之繼承系統表)
附表八: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附表一:被告名冊
編號 被告 住址 1 林明 住苗栗縣○○鎮○○里00鄰○市路○段00○0號 2 林明貴 住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號 3 鍾錦蘭 住苗栗縣○○鎮○○里0鄰○○街0巷0號 4 林陳香菊 住○○市○區○○里00鄰○○○街00號4樓 5 林明昇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0號 6 林仕泓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0號 7 林素金 住○○市○○區○○里○○路0段000巷00號 8 白志鵬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巷00弄00號 9 白柏根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 10 白洪銘 住○○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2樓 11 白富民 住○○市○區○○里0鄰○○路000○0號 12 白欽澤 住○○市○區○○里0鄰○○路000○0號 13 白詠誠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巷00弄00號 14 白裕吉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號 15 施俊彥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11樓 16 張桂芳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00弄0號 編號1-9、11-16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住新竹縣○○市○○路○段00號 17 陳曾錦蓮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0號 18 陳蔡海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號5樓之1 19 陳蔡忠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0號 20 陳金全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0號 21 陳秋源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0號 22 兼編號17、18、21之訴訟代理人 陳金城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0號 23 朱慶穎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 籍設苗栗縣○○鎮○○路0000巷0弄00號 現於法務部○○○○○○○ 24 朱家儀 住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4樓 25 朱家慧 住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4樓 26 朱棟樑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巷00號 27 朱美麗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號 28 林宗昆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 29 林嘉龍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2樓 30 林鴻銘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0巷00弄00號 31 林志宏 住○○市○區○○里○○○街00號4樓 32 林金里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00號 33 謝詹對妹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0巷00號 34 謝漢良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0巷00號 35 謝欽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0巷00號 36 劉火順 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號 37 劉建宏 住苗栗市○○市○○里00鄰○○○路00號 38 劉明鑫 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號 39 劉育良 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號 40 謝麗玉 住○○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 41 謝麗香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10樓之20 42 謝秋香 住新竹縣○○市○○里0鄰○○路000巷0號 43 謝文燦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0巷00號 44 謝文賓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0巷00號 45 謝雅玲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 46 謝錦福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0巷00號 47 謝玉珮 住○○市○區○○里0鄰○○路00巷00弄00號 48 謝玉欣 住新竹縣○○市○○里00鄰○○○路000號 49 謝水 住苗栗縣○○鎮○○里0鄰○○路00號 50 謝葉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 51 鄭燕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0巷00○0號 52 蔡瓊瑤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0號12樓 53 陳信偉 住○○市○○區○○里00鄰○○街0號4樓 54 陳宏淑 住○○市○○區○○里00鄰○○街00號4樓之2 55 曾傳世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 56 曾文欽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57 曾文雄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 58 萬慶順 住○○市○○區○○里00鄰○○街000號 59 萬建明 住○○市○○區○○里00鄰○○街000號 60 萬建億 住○○市○○區○○里00鄰○○街000號 61 曾淑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號 62 葉秋梅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00巷00號 63 朱永成 住○○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6樓 64 朱宏崧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00號6樓之3 65 朱豐璨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弄0號 66 朱家慧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0號 67 朱宸甫 住○○市○○區○○里0鄰○○街0巷00弄0號 68 朱芹萱 住○○市○○區○○里0鄰○○街0巷00弄0號 69 兼編號68之法定代理人 曾慧 住○○市○○區○○里0鄰○○街0巷00弄0號 70 朱木莉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0○00號 71 朱貴鑾 住彰化縣○○市○○里0鄰○○○路00號 72 朱淑美 住○○市○○區○○里00鄰○○街000號 73 林清富(林明福之承受訴訟人) 高雄市○鎮區○○里00鄰○○街0號 74 林家妤(林明福之承受訴訟人) 高雄市○○區○○里0鄰○○○街00號 75 林庭蓁(林明福之承受訴訟人) 高雄市○鎮區○○里0鄰○○路000號 76 林雅惠(林明福之承受訴訟人) 高雄市○○區○○里0鄰○○路00號八樓 附表二:聲明變更之附表
編號 書狀及日期 原告訴之聲明 備註 1 108年7月17日 民事起訴狀 卷一23頁 一、被告林鶯之繼承人應就其被繼承人林鶯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3,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竹南鎮廣源段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共18筆應予分割如下: ㈠如附圖編號甲所示面積51,011.49㎡土地(内含686、687、688地號各1/1,及685地號應有部分2/3折計866.79㎡、684地號應有部分1/2折計4,692.79㎡、683地號内204.2㎡、671地號應有部分1/2折計11,276.99㎡)分歸原告及被告陳金城、陳蔡海、陳蔡忠、陳金全、陳秋源、陳曾錦蓮,按原應有部分面積比例維持共有(如分得編號乙之共有人同意上述分割方案,原告及被告陳金城、陳蔡海、陳蔡忠、陳金全、陳秋源、陳曾錦蓮就標示甲之範圍將另提細部分割方案)。
㈡如附圖編號乙所示面積50,511.98㎡ 土地(内含672、674、675、676、677、678、679、680、681、682地號各1/1,及684地號應有部分1/2折計4,692.79㎡、683地號内4,667.79㎡、673地號應有部分2/3折計l,381.33㎡、671地號應有部分1/2折計11,276.99㎡)分歸被告白志鵬、白柏根、白洪銘、白富民、白欽澤、白詠誠、白裕吉、林仕泓、林明、林明昇、林明貴、林明福、林陳春菊、林鶯之繼承人、施俊彥、張桂芳、鍾錦蘭,按原應有部分面積之比例維持共有。
㈢673、685應有部分均1/3,由被告林素金單獨取得。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2 108年8月20日 民事追加被告起訴狀 卷一425頁 一、被告林明等53人(附表一編號1、5、6、24至73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林鶯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3,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竹南鎮廣源段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共18筆應予分割如下: ㈠如附圖編號甲所示面積51,011.49㎡土地(内含686、687、688地號各1/1,及685地號應有部分2/3折計866.79㎡、684地號應有部分1/2折計4,692.79㎡、683地號内204.2㎡、671地號應有部分1/2折計11,276.99㎡)分歸原告及被告陳金城、陳蔡海、陳蔡忠、陳金全、陳秋源、陳曾錦蓮,按原應有部分面積比例維持共有(如分得編號乙之共有人同意上述分割方案,原告及被告陳金城、陳蔡海、陳蔡忠、陳金全、陳秋源、陳曾錦蓮就標示甲之範圍將另提細部分割方案)。
㈡如附圖編號乙所示面積50,511,98㎡土地(内含672、674、675、676、677、678、679、680、681、682地號1/2及684地號應有部分1/2折計4,692.79㎡、683地號内4,667.79㎡、673地號應有部分2/3折計l,381,33㎡、671地號應有部分1/2折計11,276.99㎡)分歸被告白志鵬、白柏根、白洪銘、白富民、白欽澤、白詠誠、白裕吉、林仕泓、林明、林明昇、林明貴、林明福、林陳春菊、朱慶穎、朱家儀、朱家慧、朱棟樑、朱美麗、林宗昆、林嘉龍、林鴻銘、林志宏、林金里、謝詹對妹、謝漢良、謝欽、劉火順、劉建宏、劉明鑫、劉育良、謝麗玉、謝麗香、謝秋香、謝文燦、謝文賓、謝雅玲、謝錦福、謝玉珮、謝玉欣、謝水、謝葉、鄭燕、蔡瓊瑤、陳信偉、陳宏淑、曾傳世、曾文欽、曾文雄、萬慶順、萬建明、萬建億、曾淑真、葉秋梅、朱永成、朱宏崧、朱豐璨、朱家慧、曾慧、朱宸甫、朱芹萱、朱木莉、朱貴鑾、朱淑美、施俊彥、張桂芳、鍾錦蘭,按原應有部分面積之比例維持共有。
㈢673、685應有部分均1/3,由被告林素金單獨取得。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一、更正第二項第2點:補正林鶯之繼承人,並追加為被告。
附表三:土地共有人權利範圍
編號 土地地號 (苗栗縣竹南鎮廣源段) 標示部 共有人 權利範圍 1 671地號 面積:22,553.98㎡ ①林明 1/4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②林明福(歿) 1/16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③陳曾錦蓮 1/12 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 ④陳金城 1/12 ⑤陳蔡海 1/12 ⑥陳金全 1/12 ⑦陳秋源 1/12 ⑧蔡秋龍 1/12 ⑨林陳香菊 1/16 ⑩林仕泓 2/16 2 672地號 面積:1,941㎡ ①林明 1/4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②林明福(歿) 1/16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③陳曾錦蓮 1/12 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 ④陳蔡海 1/12 ⑤陳蔡忠 1/12 ⑥陳金全 1/12 ⑦陳秋源 1/12 ⑧蔡秋龍 1/12 ⑨林陳香菊 1/16 ⑩林仕泓 2/16 3 673 地號 面積:2,072㎡ ①林明 1/6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②林明福(歿) 1/24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③陳曾錦蓮 1/18 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 ④陳金城 1/18 ⑤陳蔡忠 1/18 ⑥陳金全 1/18 ⑦陳秋源 1/18 ⑧蔡秋龍 1/18 ⑨林素金 1/3 ⑩林陳香菊 1/24 ⑪林仕泓 2/24 4 674地號 面積:8,105㎡ ①林明 1/4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②陳曾錦蓮 1/12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③陳蔡海 1/12 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 ④陳蔡忠 1/12 ⑤陳金全 1/12 ⑥陳秋源 1/12 ⑦蔡秋龍 1/12 ⑧白欽澤 5/24 ⑨白洪銘 1/24 5 675地號 面積:1,842㎡ ①林明 1/2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②陳曾錦蓮 1/12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③陳金城 1/12 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 ④陳蔡海 1/12 ⑤陳蔡忠 1/12 ⑥陳金全 1/12 ⑦蔡秋龍 1/12 6 676地號 面積:2,155㎡ ①林明 1/4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②林明福(歿) 1/16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③林明昇 2/16 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 ④陳曾錦蓮 1/12 ⑤陳金城 1/12 ⑥陳蔡忠 1/12 ⑦陳金全 1/12 ⑧陳秋源 1/12 ⑨蔡秋龍 1/12 ⑩林陳香菊 1/16 7 677地號 面積:616㎡ ①林明 1/4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②林明福(歿) 1/16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③陳曾錦蓮 1/12 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 ④陳蔡海 1/12 ⑤陳蔡忠 1/12 ⑥陳金全 1/12 ⑦陳秋源 1/12 ⑧蔡秋龍 1/12 ⑨林陳香菊 1/16 ⑩林仕泓 2/16 8 678地號 面積:8,971.07㎡ ①林明 1/4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②陳曾錦蓮 1/12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③陳金城 1/12 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 ④陳蔡海 1/12 ⑤陳蔡忠 1/12 ⑥陳金全 1/12 ⑦蔡秋龍 1/12 ⑧施俊彥 1/4 9 679地號 面積:1,781.01㎡ ①林明 1/4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②林明福(歿) 1/16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③林明昇 2/16 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 ④陳曾錦蓮 1/12 ⑤陳金城 1/12 ⑥陳蔡海 1/12 ⑦陳蔡忠 1/12 ⑧陳金全 1/12 ⑨蔡秋龍 1/12 ⑩林陳香菊 1/16 10 680地號 面積:276㎡ ①林明 1/4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②林明福(歿) 1/16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③陳曾錦蓮 1/12 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 ㎡ ④陳金城 1/12 ⑤陳蔡海 1/12 ⑥陳蔡忠 1/12 ⑦陳金全 1/12 ⑧蔡秋龍 1/12 ⑨林陳香菊 1/16 ⑩林仕泓 2/16 11 681地號 面積:1,183㎡ ①林明 1/4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②林明福(歿) 1/16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③陳曾錦蓮 1/12 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 ④陳蔡海 1/12 ⑤陳蔡忠 1/12 ⑥陳金全 1/12 ⑦陳秋源 1/12 ⑧蔡秋龍 1/12 ⑨林陳香菊 1/16 ⑩林仕泓 2/16 12 682地號 面積:1,623㎡ ①林明 1/4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②林明福(歿) 1/16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③陳曾錦蓮 1/12 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 ④陳金城 1/12 ⑤陳蔡海 1/12 ⑥陳蔡忠 1/12 ⑦陳金全 1/12 ⑧蔡秋龍 1/12 ⑨林陳香菊 1/16 ⑩林仕泓 2/16 13 683地號 面積:4,872㎡ ①林明 1/4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②陳曾錦蓮 1/12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③陳金城 1/12 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 ④陳蔡忠 1/12 ⑤陳金全 1/12 ⑥陳秋源 1/12 ⑦蔡秋龍 1/12 ⑧張桂芳 218/1600 ⑨白洪銘 182/1600 14 684地號 面積:9,385.57㎡ ①陳曾錦蓮 1/12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②陳金城 1/12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③陳蔡忠 1/12 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 ④陳金全 1/12 ⑤陳秋源 1/12 ⑥蔡秋龍 1/12 ⑦林明貴 1/4 ⑧白詠誠 1/12 ⑨白富民 1/18 ⑩白柏根 2/18 15 685 地號 面積:1,300.19㎡ ①林鶯(歿) 1/3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②陳曾錦蓮 1/18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③陳金城 1/18 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 ④陳蔡忠 1/18 ⑤陳金全 1/18 ⑥陳秋源 1/18 ⑦蔡秋龍 1/18 ⑧林素金 1/3 16 686地號 面積:27,216㎡ ①林明 1/4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②陳曾錦蓮 1/12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③陳金城 1/12 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 ④陳蔡海 1/12 ⑤陳蔡忠 1/12 ⑥陳秋源 1/12 ⑦蔡秋龍 1/12 ⑧施俊彥 529/4000 ⑨白裕吉 471/16000 ⑩白志鵬 386/16000 ⑪白詠誠 471/16000 ⑫張桂芳 556/16000 17 687 地號 面積:999㎡ ①林明 1/4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②陳曾錦蓮 1/8 使用地類別:丙種建築用地 ③陳蔡海 1/8 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900元/㎡ ④陳蔡忠 1/8 ⑤陳金全 1/8 ⑥陳秋源 1/8 ⑦蔡秋龍 1/8 18 688地號 面積:5,755.72㎡ ①林明福(歿) 1/16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②林明昇 2/16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③陳曾錦蓮 1/12 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 ④陳蔡海 1/12 ⑤陳蔡忠 1/12 ⑥陳金全 1/12 ⑦陳秋源 1/12 ⑧蔡秋龍 1/12 ⑨鍾錦蘭 1/4 ⑩林陳香菊 1/16 附表四:建物複丈成果圖 卷三107頁
編號 區塊 地上物 面積(㎡) 1 A 墓地 22.61㎡ 2 B 水塔 1.83㎡ 3 C 建物 709.38㎡ 4 D 建物 102.86㎡ 5 E 建物 389.16㎡ 6 F 建物 69.81㎡ 7 G 建物 185.57㎡ 8 H 建物 80.72㎡ 9 I 建物 47.56㎡ 10 J 建物 125.44㎡ 11 K 建物 112.63㎡ 12 L 建物 196.23㎡ 13 M 建物 237.62㎡ 14 N 建物 13.65㎡ 15 O 建物 88.31㎡ 16 P 建物 167.17㎡ 合計 2550.55㎡ 附表五:原告主張分割方案卷三105頁
編號 區塊 面積(㎡) 1 A 2600.00㎡ 2 B 2600.00㎡ 3 C 2600.00㎡ 4 D 2600.00㎡ 5 E 2600.00㎡ 6 F 1287.67㎡ 7 G 2711.83㎡ 8 H 2711.83㎡ 9 I 2711.83㎡ 10 J 2711.83㎡ 11 K 2711.83㎡ 12 L 2711.83㎡ 13 M 3912.33㎡ 14 N 2600.00㎡ 15 O 2600.00㎡ 16 P 2600.00㎡ 17 Q 2600.00㎡ 18 R 2600.00㎡ 19 S 3540.31㎡ 20 灌溉溝渠 328.83㎡ 21 水圳 530.25㎡ 22 排水孔 0.67㎡ 合計 51871.04㎡ 附表六:被告主張分割方案卷三107頁
編號 區塊 分得人 面積(㎡) 1 甲 林明 706.57㎡ 2 乙 林明 706.57㎡ 3 丙 林明 706.57㎡ 4 丁 鍾錦蘭 706.57㎡ 林明貴 5 戊 白欽澤 1413.13㎡ 白洪銘 白詠誠 白富民 白柏根 白裕吉 白志鵬 6 己 林仕泓 1413.13㎡ 林陳香菊 林明福之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73-76之被告) 7 庚 林明 12192.50㎡ 8 辛 鍾錦蘭 2695.09㎡ 林明貴 9 子 張桂芳 1446.43㎡ 10 丑 林陳香菊 1734.34㎡ 11 寅 林仕泓 3468.69㎡ 林明昇 12 卯 施俊彥 5249.96㎡ 13 辰 白欽澤 5044.31㎡ 白洪銘 白詠誠 白富民 白柏根 白裕吉 白志鵬 14 巳 林素金 1010.13㎡ 15 午 林明 5089.16㎡ 16 未 林鶯之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1、4、5、23-76之被告) 389.47㎡ 17 申 林明福之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73-76之被告) 2205.39㎡ 18 酉 道路 5208.29㎡ 19 戌 林明 249.75㎡ 20 亥 陳曾錦蓮 51011.49㎡ 陳金城 陳蔡海 陳金全 陳秋源 陳蔡忠 蔡秋龍 合計 102647.54㎡ 附表七:林鶯之繼承系統表(含林明福之繼承系統表)
被繼承人 第一順位繼承人 第二順位繼承人 第三順位繼承人 第四順位繼承人 被繼承人 林鶯 民前00年0月0日生 民國52年12月8日亡 配偶 葉進發 民前00年0月00日生 民國53年12月7日亡 長男 林炎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33年2月3日亡 配偶 林蔡春綢 民國26年3月27日亡 配偶 林蘭妹 民國07年11月2日 民國105年7月26日亡 長女 朱林金蘭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80年3月6日亡 配偶 朱俊文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85年5月3日亡 長男 朱志崚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91年10月9日亡 配偶 陳秀櫻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01年9月10日亡 長男 朱浦仁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68年6月28日亡 次男 朱慶穎(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女 朱家儀(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女 朱家慧(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 朱棟樑(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女 朱美麗(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女 朱美珠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51年6月7日亡 長男 林明(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女 謝林枝妹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94年3月28日亡 配偶 謝送來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83年12月30日亡 長男 謝秋榮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98年11月4日亡 配偶 謝詹對妹 (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男 謝漢良(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女 謝麗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03年4月5日亡 配偶 劉火順(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男 劉建宏(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子 劉明鑫(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男 劉育良(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 謝欽(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女 謝麗玉(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女 謝麗香(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四女 謝秋香(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 謝宗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88年6月29日亡 配偶 蔡阿對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男 謝文燦(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次子 謝文賓(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女 謝雅玲(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男 謝文吉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民國82年10月26日亡 三男 謝錦福(繼承)民國00年0月0日生 四男 謝錦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85年3月1日亡 配偶 彭貞娥(歿) 長女 謝玉珮(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女 謝玉欣(繼承)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五男 謝水(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女 謝葉(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女 謝秀鳳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民國37年2月17日亡 六男 林連池 出養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養女 鄭燕(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女 林氏金針(陳金針)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民國38年10月18日亡 配偶 陳再枝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77年10月25日亡 長男 陳秀一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民國32年12月12日亡 長女 陳芳子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31年5月20日亡 次男 陳貞夫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60年8月21日亡 配偶 蔡瓊瑤(繼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女 陳宏淑(繼承)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長男 陳信偉(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次女 陳娥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38年9月5日亡 陳再枝養女 曾陳達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72年5月25日亡 配偶 曾傳世(繼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男 曾文欽(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長女 曾淑美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95年7月21日亡 配偶 萬慶順(繼承) 民國00年0 月0日生 長子 萬建明(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子 萬建億(繼承)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次女 曾淑真(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 曾文雄(繼承)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三女 林氏金綢(出養)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 林水波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70年3月8日亡 配偶 林罔市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民國45年6月27日亡 配偶 黃金英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81年2月16日亡 長女 林金里 (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男 林明聰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96年6月26日亡 配偶 林陳香菊 (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男 林嘉龍(繼承)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次男 林鴻銘(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男 林志宏(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 林明福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111年10月18日亡 前配偶 林朱美連 (離婚)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男 林清富(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女 林家妤(繼承) (原名林煜梅)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女 林庭蓁(繼承) (原名林玉雲/林恩齊)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女 林雅惠(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男 林宗昆(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四男 林明昇(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林水波養女 朱蔡碧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06年3月14日亡 配偶 朱火旺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民國68年4月25日亡 長男 朱慶潭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108年5月27日亡 配偶 葉秋梅(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長男 朱永成(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 朱宏崧(繼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男 朱豐璨(繼承)民國00年0月0日生 長女 朱家慧(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女 朱木莉(繼承)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次女 朱貴鑾(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女 朱淑美(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 朱慶銘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07年10月8日亡 配偶 曾慧(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子 朱宸甫(繼承)民國00年0月0日生 長女 朱芹萱(繼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附表八: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共有人 權利範圍 面積總計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林明 21839.34㎡ 0000000/0000000 2 林明福之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73-76之被告)連帶負擔 2454.12㎡ 122706/0000000 3 陳曾錦蓮 8501.91㎡ 850191/00000000 4 陳金城 6910.31㎡ 691031/00000000 5 陳蔡海 7061.97㎡ 706197/00000000 6 陳金全 6233.91㎡ 623391/00000000 7 陳秋源 8041.74㎡ 402087/0000000 8 蔡秋龍 7754.32㎡ 387716/0000000 9 林陳香菊 2454.12㎡ 122706/0000000 10 林仕泓 3696.81㎡ 369681/00000000 11 陳蔡忠 6507.3㎡ 325365/0000000 12 林素金 1124.07㎡ 112407/00000000 13 白欽澤 1688.54㎡ 84427/0000000 14 白洪銘 891.9㎡ 89190/00000000 15 林明昇 1211.48㎡ 60574/0000000 16 施俊彥 5842.09㎡ 584209/00000000 17 張桂芳 1609.57㎡ 2267/144574 18 林明貴 2346.39㎡ 234639/00000000 19 白詠誠 1583.3㎡ 1115/72287 20 白富民 521.42㎡ 26071/0000000 21 白柏根 1042.84㎡ 52142/0000000 22 林鶯之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1、4、5、23-76之被告)連帶負擔 433.40㎡ 21670/0000000 23 白裕吉 801.17㎡ 80117/00000000 24 白志鵬 656.59㎡ 65659/00000000 25 鍾錦蘭 1438.93㎡ 143893/00000000 合計 102647.5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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