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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郭永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7 年8 月7 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8 月7 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2 月11日屆滿(按原期間末日即108 年2 月7 日暨其後3 日均為農曆春節之休息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08 年2 月11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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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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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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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滿來塑膠股份有│渣打商業銀│ 106年6 月15日│ 49,350 元 │ AA2013223│ │
│ │限公司 陳柏村│行公館分行│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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