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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郭烽文即上和建材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8 年3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7 年9 月4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7 年9 月4 日刊登於報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3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8 年3 月7 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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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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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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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均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和建材行│土地銀行竹南分行│107 年8 月1 日│173,103元 │FP0087883 │ │
│ │ 鄭學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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