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再,1,2020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何泰舜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
請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2日109 年度訴字第7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12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7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3 月27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4 月1 日送達再審聲請人陳報之郵政信箱,雖因投箱待領逾期而退回,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該信箱為再審聲請人所指定之送達處所,應以郵務人員將應送達文書投入該信箱時為送達之時。

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