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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6號
抗 告 人 富貴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偉倫
相 對 人 吳國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勞執字第6 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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