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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號
原 告 李旭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9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
二、重新提出原告已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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