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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陳俊仰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9,295 元(含工資6 萬2,514 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6 萬0,800 元、加班費34萬2,601 元、退休金3,3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
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係屬因給付工資及退休金涉訟,是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1,690 元【計算式:5,070 元1/3 =1,69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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