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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邱柏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違反勞動法令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06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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