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司,5,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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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忠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華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111 年5 月22日止。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06 年5 月22日就任為華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6 年度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備查在案、107 年度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至109 年5 月22日。

惟華源公司與頭份市公所之訴訟,本院已於107 年1 月23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533 號判決,經該案其餘被告潔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奇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並列華源公司為視同上訴人,嗣經中高以108 年度上字第156 號判決,渠等仍猶未甘服,具狀聲明上訴,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致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清算事務完畢,爰聲請准予展期2 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33 號民事判決、中高準備程序筆錄及上訴理由狀、言詞辯論意旨狀影本、中高108 年度上字第156 號民事判決、苗栗縣頭份市公所訴訟代理人第三審答辯狀及存證信函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本院審酌上開事由,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109 年5 月23日起再展延2 年至111 年5 月22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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