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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
債 權 人 吳政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錦泉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等法定程式。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其聲請狀所載債權人姓名與其簽章並不相符,本院為特定請求之當事人,故於民國(下同)109 年4 月13日通知其於收受送達次起5 日內補正略為:「提出債權人最新戶籍謄本,如姓名有誤,並請具狀更正之」,該通知並於109 年4 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已經依法表明明確之當事人,致本件督促程序無從審核進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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