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司促,2216,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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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淑君
債 務 人 陳幼璇(即陳寶坤、范純禎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捷安( 即陳寶坤、范純禎之繼承人)


陳思婕

陳捷邦(即陳寶坤、范純禎之繼承人)


一、上列債務人陳幼璇、陳捷安、陳捷邦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陳寶坤、范純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思婕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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