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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7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張晴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當事人能力之規定,以當事人具有權利能力者為限。
二、查本件債務人業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本件之聲請日為民國109 年4 月29日,則債務人於本件聲請時,顯已喪失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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