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司促,3110,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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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莊嬰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莊嬰媚於民國106 年07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3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6 年07月06日起至民國109 年 07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 04月27日止累計38,698元正未給付,其中35,067元為 本金;

2,338 元為利息;

1,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311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嬰媚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6%│
│    │35067 │          │4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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