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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9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潘善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潘善歆於民國( 下同) 109 年1 月22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30,000 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 於民國116 年1 月22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 以年息百分之6.880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 月) 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 年3 月22日( 最後一 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 共421,977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 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 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 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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